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健康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住院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8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10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7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个保险期间,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每一个保险期间,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8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10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7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5项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或在6-7项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2.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患的疾病;


3.因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5.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6.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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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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